(2007)馆民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健与古启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古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馆民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张健,干部。被执行人古启兰,农民。本院作出的(2006)馆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古启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我院于2007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古启兰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古启兰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会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雪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