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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馆民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健与古启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古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馆民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张健,干部。被执行人古启兰,农民。本院作出的(2006)馆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古启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我院于2007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古启兰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古启兰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会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雪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