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保珍与被上诉人张彦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保珍,张彦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保珍,女,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芹,女,195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彭保珍因与被上诉人张彦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367-1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殷都区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安阳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彭保珍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惠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