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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礼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祝某某申请执行晁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小婷,晁小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礼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祝小婷,女,1961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晁小齐,男,1960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祝小婷诉晁小齐及礼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礼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祝小婷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晁小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2370.49元及诉讼费27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土地、车辆、房管等单位查询,被申请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礼执字第001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广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