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民监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孝军、汪惠道等与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孝军,汪惠道,王岳,竺德明,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监字第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案外人):陈孝军。再审申请人(原审案外人):汪惠道。再审申请人(原审案外人):王岳。再审申请人(原审案外人):竺德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梅,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再审申请人陈孝军、汪惠道、王岳、竺德明因被申请人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绍嵊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孝军、汪惠道、王岳、竺德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丁春燕审判员 王柏苗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竹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