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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99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暴晓庆与李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晓庆,李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998-1号申请执行人鲍晓庆,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被执行人李永林,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1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鲍晓庆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66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李永林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鲍晓庆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永林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