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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执字第0042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魏俊岩、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俊岩,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献执字第00422-3号申请执行人魏俊岩,男,1986年7月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禹培珍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献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攸攸板材3号4号5号项目部在金谷银行新华支行021601220000000007690户上的存款7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会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