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曹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黄叶清与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叶清,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曹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黄叶清。委托代理人黄建东。委托代理人张能能。被告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叶清诉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叶清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叶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黄叶清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姣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