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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曹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黄叶清与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叶清,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曹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黄叶清。委托代理人黄建东。委托代理人张能能。被告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叶清诉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叶清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叶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黄叶清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姣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