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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行执申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寿县国土资源局与寿县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建行政非诉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县国土资源局,寿县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行执申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寿县寿春镇南门外信息学院,组织机构代码00323405-6。法定代表人:陶玉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寿县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杨传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寿县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资处(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寿县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寿县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存款381613.5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钊审判员 黄兴定审判员 姚 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