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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乔中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普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中,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4]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尚未归案,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高 乾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