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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杨桂香与利川市忠路镇龙渠鞭炮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桂香,利川市忠路镇龙渠鞭炮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8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桂香,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长树,男,生于1962年4月16日,土家族,农民。系上诉人杨桂香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忠路镇龙渠鞭炮厂(以下简称龙渠鞭炮厂)。地址:利川市忠路镇主坝村**组。组织机构代码:78093281-X。负责人谭祥兵,系龙渠鞭炮厂厂长。上诉人杨桂香为与被上诉人龙渠鞭炮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桂香于2014年10月29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桂香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桂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桂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