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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彭小鹏与许煜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鹏,许煜胜,李海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67号原告:彭小鹏,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罗定市。被告:许煜胜,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李海棠,男,1985年9月9日出生,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鹏诉被告许煜胜、李海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3元,由原告彭小鹏负担。审判员  黄健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风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