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桂林明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明玺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桂林明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黄明喜,经理。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法定代表人宋津喜,董事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明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林明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94元,减半收取45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祖凑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艳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