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志珍与蔡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珍,蔡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刘志珍,女,1962年4月2日出生。被告蔡秀珍,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珍与被告蔡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珍以其欲与被告蔡秀珍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珍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曙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