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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志珍与蔡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珍,蔡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刘志珍,女,1962年4月2日出生。被告蔡秀珍,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珍与被告蔡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珍以其欲与被告蔡秀珍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珍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曙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