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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安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叶东荣与陈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东荣,陈桂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安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叶东荣,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桂锋,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安县。叶东荣申请执行陈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安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桂锋应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叶东荣,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85元。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桂锋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既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先后到金融、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能���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执行不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云安法执字第1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锦文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本书 记 员  钱忠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