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122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12292号原告郭×,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王×,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力强(被告之父),1952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郭×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力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诉称:我与王×于2005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2日生育一子郭×1。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脾气秉性等相差甚远。因王×脾气骄纵经常对我恶言恶语,深夜吵闹是家常便饭。婚后我未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我认为这段婚姻导致家人身心疲惫,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判决:1、与王×离婚;2、婚生子郭×1由我抚养,王×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车牌号为京N088**的奥拓车归我所有。被告王×辩称:现在孩子太小,我希望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现在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会努力修复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郭×与王×系自行相识,双方于2006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2日生育一子郭×1。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现郭×诉至本院要求与王×离婚。庭审中,王×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会努力修复夫妻感情。另查,郭×与王×现已分居,但关于分居时间双方表述不一:郭×称双方于2014年3月开始分居,王×称双方于2014年7月底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婚姻档案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感情破裂方能离婚。郭×与王×系自由恋爱,应有较好感情基础。双方虽然发生了矛盾,但鉴于王×仍希望付出努力以修复夫妻感情,本院应尊重其意愿,给予双方挽救婚姻的机会。故郭×本次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院尚需指出,婚姻和谐需双方共同维护,在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时,双方应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现郭×既已提出离婚,证明与王×之间确有矛盾。希望王×能够加强与郭×的沟通与交流,增进彼此的理解与支持,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希望郭×能珍惜双方多年的感情,能与王×冰释前嫌,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郭×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丽娟人民陪审员  赵志坚人民陪审员  侯佩秋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铭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