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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永增与被执行人张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更友,房欣洋,邵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房更友,男。申请执行人:房欣洋,男。被执行人:邵彭,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更友、房欣洋与被执行人邵彭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300.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邵彭于2014年9月24日将执行款及执行费交至本院,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2)桦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凤桐审 判 员  王少良代理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玉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