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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晓洁与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被上诉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洁,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洁,男,1964年9月11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67号。法定代表人谢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路105号。负责人闫喜龙,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晓洁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被上诉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晓洁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洁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王晓洁已预交),退还上诉人王晓洁。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