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荣花与高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荣花,高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花,女,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辉,女,1953年3月2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珲春市。上诉人王荣花因与被上诉人高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4)珲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荣花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荣花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荣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荣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太 熹审判员 徐宝红审判员 沙 卓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朴银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