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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96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王斌与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9651号原告王斌。委托代理人解瑞强,上海范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立伟,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飞。原告王斌与被告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沈飞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该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斌的委托代理人翟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斌诉称,2013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了借据、收条,向其借款40,000元。借款归还日期为2014年1月15日之前,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逾期归还利息按月计,不足一个月按一月计,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在出具借据当日,其将40,000元钱款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被告。被告收到钱款后向其出具了收条。并承诺2014年1月15日前归还。然而至起诉日被告仍未归还本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4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的利息;3、被告支付原告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的逾期利息。被告沈飞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内载:今有借款人沈飞向出借人王斌借款人民币(现金)肆万元(大、小写),于2014年1月15日之前归还,利息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及逾期利息: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等。又查明,同日,原告将借款人民币40,000元钱款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给被告。被告收到该款项后在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上签收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并承诺2014年1月15日之前归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收条各一份及代理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双方均应遵守。现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其按照借据约定返还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斌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沈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斌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的四倍利息;三、被告沈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斌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的四倍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计800元,由被告沈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雷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乔祥余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