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申请执行徐州市东盛印务有限公司、江苏银丰新能源设备管理有限公司、孙玉芬、马莅君、王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徐州市东盛印务有限公司,江苏银丰新能源设备管理有限公司,孙玉芬,马莅君,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765号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住所地位于本市和平路64号帝都大厦一层。负责人高渭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州市东盛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北郊马场湖。法定代表人孙玉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银丰新能源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奎园北区奎西村新建2#楼。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经理。(未到庭)被执行人孙玉芬。被执行人马莅君(曾用名马立军)。被执行人王成。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申请执行徐州市东盛印务有限公司、江苏银丰新能源设备管理有限公司、孙玉芬、马莅君、王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9967507.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2014年4月30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4年5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6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仇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