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会民与罗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民,罗廷,刘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合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刘会民,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雷普元,陕西省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刘莎,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刘会民与被告罗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罗廷申请追加其妻刘莎为被告。经本院审查,依法追加刘莎为本案被告。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会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普元,被告罗廷、刘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会民诉称,被告罗廷系原告的女婿,2013年4月15日被告罗廷以开修理店为名,在原告刘会民处借款40000元,并约定月息1%,三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还。现诉请被告罗廷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原告刘会民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2013年4月15日被告罗廷书写的借条一张。被告罗廷辩称,我向原告刘会民借款4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1%属实,因该借款一部分用于我开修理店���一部分用于刘莎个人花费,且我与被告刘莎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理应由我与被告刘莎共同偿还。被告刘莎辩称,被告罗廷与我系夫妻关系,其向我父亲刘会民借款属实,但该借款大部分用于罗廷开修理店,我只用了4000元买手机,该借款应由被告罗廷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会民与被告刘莎系父女关系。被告罗廷与刘莎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5日被告罗廷以开修理店为名,在原告刘会民处借款4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为1%,三个月归还。被告罗廷为原告书写有借条。该借款一部分用于被告罗廷为了家庭生活投资开修理店,一部分用于被告刘莎个人消费。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罗廷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由拒付。因原告与被告各执己见,致案件难以调解。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之间约定的借款及其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罗廷在与被告刘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为了家庭生活,该借款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廷与被告刘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会民借款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息1%计算,自2013年4月15日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罗廷与被告刘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仵晓琴人民陪审员 曹稳现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