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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建英与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英,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牧行初字第83号原告王建英。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高卫红,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一般干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薛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王建英诉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信息公开,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承担。审判长  李源新审判员  赵平安审判员  赵莎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