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7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小额)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延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延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701号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凯立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吕爱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志军。被告张延海,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延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可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