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37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桐与李国庆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桐,李国庆,张嘉铭,范孟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3723号原告张桐,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训军,北京市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庆,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张嘉铭,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被告范孟刚,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张桐诉被告李国庆、张嘉铭、范孟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训军、被告李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嘉铭、范孟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张桐于2014年2月13日持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一区12楼6门402号(以下简称402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以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向本院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要求被告李国庆腾退402号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1万元。本院于同月18日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国庆称402号房屋系张桐之父张国强以张桐名义出租给自己使用的,李国庆本人并未在此居住,而是将房屋转租给了张嘉铭、范孟刚二人,虽然张桐起诉李国庆、张国强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李国庆付给张国强的房租30万元至今未收回,故不同意张桐提出的腾房要求。张桐遂申请追加张嘉铭、范孟刚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因无法联系该二人应诉,经张桐申请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并按公告的开庭时间进行了庭审,张嘉铭、范孟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在该次庭审中,张桐提出其已于2014年2月初将402号房屋卖给吴涛,并于同月8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综上所述,原告张桐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已经不是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作为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映红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人民陪审员 刘秀娥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