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142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牛飞、吴立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4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16号。被执行人:牛飞。被执行人:吴立臣。被执行人:牛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执行人牛飞、牛萌、吴立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川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6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7708元,未执行债权513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川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姬荣德审 判 员 王 波代理审判员 朱守村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立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