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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47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吕树强与高风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树强,高风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4793号原告:吕树强,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高风臣,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树强与被告高风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树强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树强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