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韦XX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天刑二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XX,女,1976年6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曾因吸毒于1999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01年5月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管制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被判处管制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4)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XX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8月,被告人韦XX在常州市天宁区武青北路顺丰快递门口等地,采用撬盖板、搭线等手段盗窃7次,窃得电动车7辆。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7月4日上午,在常州市天宁区武青北路顺丰快递门口,被告人韦XX采用撬盖板、搭线等手段,窃得屈XX停放该处的“海飞亚”牌电动车1辆。2、2014年7月8日中午,在常州市天宁区红梅南路元丰宜家门口,被告人韦XX采用撬盖板、搭线等手段,窃得张XX停放该处的“新阳光”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900元。3、2014年7月8日下午,在常州市天宁区椿桂坊阿姨奶茶门口,被告人韦XX采用撬盖板、搭线等手段,窃得龚XX放该处的“速派奇”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4、2014年7月11日中午,在常州市天宁区御龙苑3幢楼下,被告人韦XX采用撬盖板、搭线等手段,窃得史XX停放该处的“金狮”牌电动车1辆。5、2014年7月14日中午,在常州市天宁区御龙苑3幢楼下,被告人韦XX采用撬盖板、搭线等手段,窃得戴XX停放该处的“尼克尼亚”牌电动车1辆。6、2014年7月14日下午,在常州市天宁区椿桂坊6幢门口,被告人韦XX采用撬盖板、搭线等手段,窃得杨XX停放该处的“盛杨”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80元。7、2014年8月10日下午,在常州市天宁区省常中门口,被告人韦XX采用撬盖板、搭线等手段,窃得向X停放该处的“金狮”牌电动车1辆。被告人韦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韦爱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韦XX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屈XX、张XX、龚X、史XX、戴XX、杨XX、向X的陈述笔录、监控录像截图、发票、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新丰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3)钟刑二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韦XX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XX具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韦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韦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对被告人韦XX尚未退出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兆林人民陪审员 潘巧珍人民陪审员 常时鸣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