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莫绍雄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莫绍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志刚,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委托代理人杨结玲,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被申请执行人莫绍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B000699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莫绍雄逾期未缴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交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本案中,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直至2014年2月20日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申请执行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损害了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深交罚决字第B000699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简建玲审判员 黎开颖审判员 向 翔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宇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