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高某。被告:张某。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桂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现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提出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大城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等证实。原告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建立夫妻关系后,即使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夫妻双方也应互谅互让、相互包容足以维系夫妻感情,构建和谐家庭。本案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否认,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确认,其离婚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桂友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凤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