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凤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周晓云与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云,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凤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周晓云。委托代理人陈敏丽,女,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双塘村。法定代表人陈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云诉被告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晓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云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晓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