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克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塔某某与塔布斯汗上谢里夫汗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塔某某,塔布斯汗·谢里夫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克执字第791号申请人塔某某被执行人塔布斯汗·谢里夫汗申请人塔玛莎·塔布斯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塔布斯汗·谢里夫汗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克民一初第3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调解书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4年11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塔布斯汗·谢里夫汗工资700元,直至被抚养人独立生活为止;二、自2014年11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塔布斯汗·谢里夫汗工资1300元及发放的所有奖金、补贴、双薪等一切工资性收入,直至扣清18352元(含执行费152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买买提&mid dot;亚合甫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不都热依木·买买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