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与王炳春、赵志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住所地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占红亮,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云婷,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炳春,男,住武夷山市。被告赵志仕,男,住武夷山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与被告王炳春、赵志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蒋叶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