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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杨方诉武汉市硚口区金磊服装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41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方,武汉市硚口区金磊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杨方,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金磊服装厂,住所地硚口区集贤村**号。法定代表人李治君。申请执行人杨方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金磊服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硚劳人仲裁字(2013)第21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方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16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硚劳人仲裁字(2013)第216—2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军审判员 成晓峰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