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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梁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袁建辉与郑传军、吴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辉,郑传军,吴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梁商初字第181号原告:袁建辉。被告:郑传军。被告:吴哲。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辉与被告郑传军、吴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辉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建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建辉负担。审 判 员 杜珊珊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