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梁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袁建辉与郑传军、吴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辉,郑传军,吴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梁商初字第181号原告:袁建辉。被告:郑传军。被告:吴哲。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辉与被告郑传军、吴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辉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建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建辉负担。审 判 员 杜珊珊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