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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抚民一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许新华与许新强、徐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华,许新强,徐桂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抚民一初字第00953号原告许新华,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孙玲,抚顺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新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徐桂兰,女,1971年4月8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系许新强妻子)。原告许新华与被告许新强、徐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马雪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新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玲,被告许新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桂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姐弟关系,我在2008年4月20日与被告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坐落于抚顺市新抚区刘山三路34-3号楼2单元102号,面积45.47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为46,000.00万元,我向被告支付了44,000.00元,余额2,000.00元作为办理过户的押金,三年后办理过户手续。我自2008年12月在该房屋居住至今,被告至今不配合过户,我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我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确认坐落在抚顺市新抚区刘山三路34-3号楼2单元102号面积45.47平方米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许新强辩称:此房屋是我单位分配的,我的姐姐们串通一气,将家中的财产霸占,又将我母亲送到养老院,后在养老院去世。我的房子下来之后,姐姐们合伙骗取我的房子,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原告,知情后我断然拒绝。即使法院将房子判给原告,我也不会配合他们去办理���户。被告徐桂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0日,被告许新强、徐桂兰作为甲方与乙方即原告许新华签订《买卖协议》一份。协议书内容为:1、甲方即二被告将抚顺市新抚区刘山三路34-3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出售给乙方即原告许新华;2、乙方向甲方支付46,000.00元房款,乙方先给付44,000.00元,余额2,000.00元为办理过户的押金;3、2008年6月20日前不能返还44,000.00元,则该房屋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为其办理过户手续;4、如果房屋升值,甲方不能反悔,否则交纳乙方违约金10,000.00元;5、三年后,换房票时间开始时,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未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如违约承担违约金10,000.00元。综上所述,本协议对双方有效,双方各一份。协议书末尾注明“收到购房款现金44,000.00元徐桂兰”。被告许新强认可签订上述协议后收到原告许新华44,000.00元购房款,且二被告对协议第3条内容没有反悔。诉争房屋现由原告和家人居住。原、被告因办理房屋变更产权登记等问题发生纠纷,故原告来院告诉。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确认坐落在抚顺市新抚区刘山三路34-3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屋买卖协议,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回执,交纳物业维修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二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原告依约向二被告支付了购房款44,0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二被告亦应履���合同义务。现二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许新华与被告许新强、被告徐桂兰于2008年4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2,574.00元,本院减半收取1,28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马雪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香玉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