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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惠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万春平与李运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春平,李运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惠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万春平,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代理人杨丽霞,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运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代理人周婉嫱,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春平诉被告李运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万春平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运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春平撤回对被告李运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万春平承担。审判员  张忠会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