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执指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郝日荣与董天林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日荣,董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指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郝日荣,男,55岁,汉族,凉城县人民法院干警,住址凉城县岱海镇。被执行人:董天林,男,55岁,汉族,农民,住址凉城县蛮汉镇沿口村。郝日荣与董天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凉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郝日荣系凉城县人民法院信访办主任,因被执行人董天林反响强烈,不利于案件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凉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董天林返还郝日荣原物纠纷一案由丰镇市人民法院执行。凉城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丰镇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凤霞审判员  马维礼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