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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调确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魏谦与林庆梅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谦,林庆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528号申请人:魏谦,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林庆梅,女,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申请人魏谦、林庆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魏谦、林庆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0月30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魏谦一次性赔偿林庆梅:医药费、电动自行车维修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害赔偿合计8000元,已于2014年10月30日履行完毕;二、魏谦、林庆梅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