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高安市弘瑞兴制衣厂与石狮市赛威达运动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弘瑞兴制衣厂,石狮市赛威达运动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弘瑞兴制衣厂。负责人:胡雄才,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石狮市赛威达运动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维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弘瑞兴制衣厂诉被执行人石狮市赛威达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下称赛威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拟执行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中民二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未送达赛威达公司,该判决书尚未生效,赛威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高执字第93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待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中民二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另行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