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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52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夏君与成都久宜祥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君,成都久宜祥酒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215号原告夏君。被告成都久宜祥酒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758号。法定代表人任志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原告夏君诉被告成都久宜祥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夏君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久宜祥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君撤回对被告成都久宜祥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君承担。代理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玫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