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鲜其华、赵青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鲜其华,赵青秀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星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鑫豪(特别授权),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告鲜其华。被告赵青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鲜其华、赵青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鲜其华、赵青秀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