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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海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程国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程国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海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151-1号。法定代表人沙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人华,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国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国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孙秀芹人民陪审员  周嘉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