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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商终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绍兴新明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大地百乐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终字第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大地百乐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新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绍兴(中国)染料城****号。法定代表人:李利娟,系总经理。上诉人绍兴大地百乐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新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绍兴大地百乐印染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键代理审判员 王 瑜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