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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裁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利娜、王东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利娜,王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裁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长。被执行人刘利娜,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东亮,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关于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利娜、王东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利娜、王东亮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