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泊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吴万明与面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泊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吴万明(系泊头市万明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男,1959年2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泊头市营子镇小吴潘村。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吴万明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万明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2元,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胜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