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开原市某某养殖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开原市某某养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6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养殖厂。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养殖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养殖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09)开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