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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遂法城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梁彩虹诉周志宏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彩虹,周志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遂法城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梁彩虹,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被告周志宏,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炳文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彩虹、被告周志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2004年在阳江工作中相识,2005年辞工没有再联络。2010年4月偶然联系,后在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被告也没有给原告生活费、生孩子后仍然没有担起丈夫和父母的责任。被告好吃懒做,女儿八个月大时被告与原告争吵后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带着女儿搬回娘家生活,被告至今没有看望过,双方自2011年11月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认为,原告所诉不实,双方都是成年人不是草率结婚。由于工作忙,所以少点与原告沟通,双方的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打工中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27日生育一女孩周颖娴。后因生活的原因,原告搬回阳江娘家,被告搬回湛江老家,双方因缺少沟通产生了纠纷。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被告认为工作忙未能顾及原告,其坚持认为双方的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婚姻靠感情维系,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婚后已生育子女。原告虽主张离婚,但未能提供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且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彩虹与被告周志宏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炳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志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