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允民与被告孙彬山、刘向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允民,孙彬山,刘向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2191号原告郭允民(又名郭云民),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孙彬山,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刘向阳,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代表人吴晓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允民与被告孙彬山、刘向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允民于2014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允民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允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允民承担。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