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110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陕西顶天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顶天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10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顶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转兴,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云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陕西顶天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顶天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未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案款10万元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顶天工贸有限公司发还,剩余案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愿与被执行人协商,向本院申请该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110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