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吴堪宝、陈梅荣与姜鹏、贺宝良、齐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堪宝,陈梅荣,姜鹏,贺宝良,齐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吴堪宝,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徐闻县。原告陈梅荣,女,汉族,x年x月x日,户籍地址:广东省徐闻县。共同委托代理人邹畅,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鹏(以下或简称被告一),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丹凤县花瓶乡。被告贺宝良(以下或简称被告二),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丹凤县花瓶乡花中村。被告齐林(以下或简称被告三),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新野县上港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堪宝、陈梅荣诉上列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避免诉累为由,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堪宝、陈梅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6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甘 晓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天越 来自: